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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文化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建设费。

二、付款人应按照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的支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付金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对娱乐服务的销售进行计费,包括通过向付款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而获得的税收和额外费用在内的所有价格。

三、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门槛的,免征文化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V.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财税字〔1997〕95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3日

标题: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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