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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疫苗政策后疫苗停产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了实施过渡期。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一个半月后的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实施新修订的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原疫苗经营者在2016年4月25日前购买的第二类疫苗可继续销售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原疫苗经营企业必须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疫苗销售活动,并向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缩小疫苗经营范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2016年4月25日前购买的二类疫苗,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逐步供应。
虽然分娩很困难,但还是分娩了。整个二级疫苗渠道急需一个过渡期。首先,许多渠道的库存没有售完。此外,许多疫苗已经脱销,尤其是狂犬病疫苗,这种疫苗不能提供给市场,会延误疫苗接种。一位二级疫苗企业的负责人说。
自《条例》颁布以来,二级疫苗已被切断,未在渠道销售的疫苗已退回生产厂家。我们正忙着检查退货。许多疫苗由于这种退货过程而过期,原来合格的产品变成了废品。二级疫苗企业的工作人员说。
在返程期间,由于二级疫苗的新政策尚未规定具体措施,二级疫苗的销售几乎等于零销售。许多二级疫苗企业同时面临退货和零销售。此外,公众不信任疫苗,导致拒绝接种疫苗的现象。一段时间以来,二级疫苗领域出现了混乱。
我们一直在推进二级疫苗的具体措施,希望尽快出台。一位接近政策制定的专家表示。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省份已经开始实施过渡文件,因为有些疫苗供不应求,接种单位直接从企业购买,但手续也比较麻烦。现在这项政策已经出台,一些手头还有存货的经销商可以避免退货,减少一些损失。我手头还有大约10,000种疫苗,一直保存在冷库里,最后我可以出去了。一个商人说。
尽管过渡期有点晚,但它还是来了。
该通知还加强了分发要求和可追溯性系统。《通知》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必须严格遵守gsp的相关要求。疫苗生产企业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实施配送的企业、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和收货地点。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经销二类疫苗,应严格控制经销企业数量,严格审查经销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运条件和实施药品gsp的能力,并与经销企业签订委托储运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销企业应书面承诺随时接受委托方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并遵守药品gsp的相关要求,不得再次委托经销。
原有的合格经销商可以推广疫苗的使用、分发疫苗、收取费用等。以企业的名义,但制造商负责交付所有账单和合同,并不离开它们。上述二级疫苗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表示。
事实上,《通知》还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疫苗储存地和销售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委托经销企业,并提供委托经销合同复印件、经销企业的审查证明和经销企业的承诺书复印件。
通知还明确了疫苗追溯体系的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的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配送企业在储存和运输疫苗时,应按照药品gsp的要求,确保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采集的冷链储存和运输数据真实、原始、完整、准确,并确保疫苗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控制。应在验证的基础上规定疫苗装载、卸载和移交条件下的温度控制要求。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信息,实现最小包装单位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追溯。疫苗配送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的要求,如实记录储运环节的信息。在整个疫苗可追溯性信息系统完成并投入运行之前,可以使用现有的记录方法来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标题:多个疫苗断货耽误接种 疫苗新政紧急实施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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