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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6月15日,
证券时报
国务院部署了公平竞争审查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部署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意见》指出,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有利于培育和激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强调,要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大局、统筹规划、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相关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纳入审查范围。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对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意见》明确指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机关应针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对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对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等四个方面的18项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具有消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引进,或者经调整符合要求后引进。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引进。同时,《意见》明确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实现扶贫开发和救灾的例外。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不应设定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制特定经营者经营、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法律和监管依据,不得有任何批准或预先备案程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不得设定审批程序。
就货物和要素自由流动的标准而言,不允许对外国和进口货物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国和进口货物和服务进入当地市场,不得阻碍当地货物和服务的出口;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国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强迫外国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歧视外国经营者在当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方面,不得非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财政支出的安排一般不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允许非法免除某些经营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存款。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15日三大证券报要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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