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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郭小萍)记者16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了解到,国防科技局发布了《关于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推广应用添加剂制造、智能机器人、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先进设计、测试测试等先进工业技术。
意见全文如下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技办公室、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国家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激发国防科技工业相关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更好地履行支持国防军队建设、促进科技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1.本意见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是指由国防科技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并给予财政支持的,以及有关单位(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产生的实际成果。)自筹资金开展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设备设施建设,包括分类科技成果和非分类科技成果。
本意见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形成和新产业发展之前,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包括军民冶金、军民冶金和军民冶金四种类型。
二、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在保证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进行。
三、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应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本着安全、保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力,注重产学研结合,提高人才、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和投资的效率和效益。
四、国防科技工业的科技成果应首先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国内人口领域实施。向境外组织和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组织实施或者允许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六、鼓励推广应用添加剂制造、智能机器人、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先进设计、测试和检测等先进工业技术。积极参与“中国制造2025”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强基础工程实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限制或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替代国外进口,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升级换代,提高全行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效率,降低制造成本,缩短开发周期,促进节能环保,提高武器装备开发生产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向装备制造业、绿色产业等技术产业的转化和应用,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冶金、京津冀协调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军事特色技术的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军民融合、生产、教育、科研的科技创新中心和转化平台,催生新技术、孵化新产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融合发展。
八、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完善适应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转化管理模式,培养专兼职结合的转化团队,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在创业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九、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符合国家安全、保密和科研生产布局的有关规定,可以自行决定,采用下列方式转化国防科技工业的科技成果:
(一)投资实施改造;
(二)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科技成果作为投资、转换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以转让、许可或者固定价格投资的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让科技成果。
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在单位,对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奖励和报酬费用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限制,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十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约定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数额和期限。各单位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内公开相关法规。
未规定或约定的,适用下列标准之一:
(一)对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的科技成果,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以固定价格投入的科技成果,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转化生产成功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科技成果经营利润中提取。
对于R&D院校和高等院校,在与科技人员约定或约定时,还应符合第1至3项规定的标准,即约定优先和最低保证相结合。
十二、奖励和报酬税,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执行。
十三、统筹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信息和推广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各相关单位搭建相关子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向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和人民人口领域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目录,提供相应范围内不同分类科技成果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等公益性服务,实现全行业科技成果信息的综合集成、系统分析和公开交流;促进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以及相关平台上的信息共享,实现成果转化方、需求方和专业服务机构的有效对接。
十四、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报告制度。
(一)有关单位应定期对现有科技成果进行整理和筛选,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科技成果的统计信息和转化情况报送国防科技局。
(二)国防科工委管理和资助的科研项目,有关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的项目科技报告必须包括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如果没有按要求提交,该项目将不会被接受。
十五、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涉密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由原保密单位执行解密、减密或者知晓范围变更手续后实施转化。
(一)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涉密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对保密期限已过、符合解密和减密条件或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保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办理解密和减密手续。
(二)将科技成果分类转化为与科技成果分类具有同等(或更高)资质的军工单位,其知识范围变更程序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将涉密科技成果转化为民用领域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
(三)参与涉密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关保密资格,并确保转化服务过程中的国家秘密安全。
(四)分类科技成果转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采用协议定价方式进行评估和定价;对非分类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对于协议定价,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定的交易价格。
16.支持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成果推荐、法律咨询、价值评估、转化交易、投融资服务及实施运营,引导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重视人才培养,开展跨学科、跨业务、跨行业、跨地区培训交流,提高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十七、国防局通过相关科研项目支持,推动转化好示范项目;对单位首次投入资金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龙头项目,可根据后补偿机制给予相应补贴。鼓励各有关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资本投资的多元化。
十八、鼓励各有关单位制定措施,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创业潜力,建立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并将转化绩效纳入单位和个人的考核体系。建立应用型科研项目时,应明确项目承担者转化科技成果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科研经费支持。
十九、鼓励各有关单位以普通专利形式保护科技成果,依法优先使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促进军民技术的相互转让和转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二十、通过其他投资渠道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一、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和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优化政策环境,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标题:国防科工局:鼓励3D打印、智能机器人等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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