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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成立起草小组以来,经过十年的时间,《资产评估法》草案已经在6月27日开始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第四次审议。

6月27日,NPC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报告中介绍说,经过三次审议和修改,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主要反映了行政简化和权力下放的趋势。

例如,第三次审议稿将“评估师”改为“评估师”,符合国务院取消评估师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的要求。据了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应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放开评估师的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具有专业知识和评估实践经验的人员在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

此外,为使评估师资格考试适应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改革,草案明确了评估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相关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在简政放权的要求下,草案中确定的行业监管部门的级别也由“省级以上”改为“市级以上、设区的市”。

此外,第三次审议稿第23条规定,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据了解,资产评估法草案于2012年2月提交一审,其间争议很大,二审和三审之间只有两年时间。在6月27日下午的第四次审判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多成员都赞成审议并通过这项法律。

目前,中国有14000多家评估机构,拥有13万多名评估人员和60多万名员工。资产评估业务已成为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齐头并进的三大中介服务行业之一。

《资产评估法》通过后,将加强对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已经形成了房地产、土地、矿业权、保险评估和旧机动车评估六大类机构。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专门为评估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但是,该规定侧重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评估规范,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评估立法的要求。

中国在2006年成立了起草小组。2012年2月,资产评估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2013年8月,草案提交二审。

但近两年后,该草案于2015年8月提交第三次审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如果一个法律案件被搁置两年,其审议将终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杂志的报道,重新启动表明这项法律的立法难度相当高。

仅在2013年8月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理后,一个月内就收集了多达32,642条公众意见。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资产评估行业的一些主要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最明显的是取消相关行政审批。草案二审后,国务院分批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评估师等专业资格准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规划》。

草案最初规定了鉴定人执业注册制度,但为了“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开放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将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事后备案。”NPC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于6月27日介绍了该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规范评估行为,明确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但是,在规范和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时,仍然有必要解决“多头控水”机制。

一些立法者认为,立法部门一直想解决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监管问题,但现在似乎条件还没有满足。

以前审议的草案规定,国务院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评估行业的发展。

目前的草案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牵头统筹协调,而是采用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的监督模式。有些议员认为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界限不清、多头管理、职能重叠等问题。

因此,其他措施被指定发挥规范和监督作用,例如强调行业协会的监管责任。“我认为加强行业协会的力量非常重要。它可以进一步划分政府和市场,但也有必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防止协会成为“两个政府”上述人士认为。

加强监管的部分原因是资产评估行业的门槛已经降低。

在资产评估法草案第四次审议期间,一些成员还建议加大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标题:资产评估法草案四审 放开评估从业者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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