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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公司索赔后,企业存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符合抵扣规定,许多税务人员和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和会计处理不同。如何正确处理,下面两个案例将帮助你理清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待遇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木材行业。2015年11月,乙金属制品公司抛光车间发生粉尘爆炸,导致甲公司原料仓库起火,仓库内部分木材被烧毁。经财务人员核算,确认木材损失500万元(不含税),购买时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85万元已核扣。由于甲公司以前投保过财产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最终确认了400万元的索赔。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存货毁损理赔:分清增值税适用类型是关键

1.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木材购买费用,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木材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5

贷款:银行存款585

2.当保险索赔被确认为损坏时。

借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超过100%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400

贷款:原材料-木材500

3.按规定程序确认报损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特别申报)

借款:非营业费用100

贷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超过100%

在上述第1种情况下,甲公司因火灾损失的木材在增值税处理上符合正常损失情况,购买时允许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

此外,甲公司损失的木材以前已经投保,与保险赔偿相对应的木材增值税进项税尚未转出。根据《保险法》及其解释,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投保或脱离危险时的实际价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采用进项税抵扣方式,属于价税分离的超税类别。在保险实践中,虽然保险法没有规定增值税是否属于索赔范围,但存货的保险价值是根据存货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产保险索赔不应包括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

存货毁损理赔:分清增值税适用类型是关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待遇

例2:乙公司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生产和经营塑料制品。2016年1月,由于罕见寒潮的影响,B公司原料仓库的自来水管爆裂,导致所有新购的储存在容器中的化工原料——液体添加剂被冲煮并丢弃。这批原材料的采购总价为23400元,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00元,进项税额为3400元)。由于B公司之前已经投保了财产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的调查,最终确认了22,000元的索赔。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存货毁损理赔:分清增值税适用类型是关键

1.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材料采购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原料-液体助剂23400

贷款:银行存款23400

2.当保险索赔被确认为损坏时。

借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为1400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22000

信用:原料-液体助剂23400

3.按规定程序确认报损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特别申报)

借款:非营业费用1400

贷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1400元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增值税的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综上所述,在保险实践中,虽然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是否属于索赔范围,但存货的保险价值是根据存货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计入存货价值。因此,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财产保险索赔应包括存货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

通过以上两种情况的比较可知,对于企业来说,当发生存货损失时,有必要区分增值税的适用类型。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外,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抵扣,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正确处理增值税进项税的关键。

作者:浙江省嘉善县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

标题:存货毁损理赔:分清增值税适用类型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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