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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81版)

讨论的内容是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合同的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召集通知后,对原提案的修改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会议内容进行表决。

2.程序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方式,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以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宣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表决,形成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是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会议的,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不能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将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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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准备与会人员的签字名单。签署名单应载明参与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2)沟通会

如果是通信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0天宣布提案,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在通知的投票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清点所有有效票数,并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6)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出席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方为有效;除下文第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所有其他事项均须以一般决议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运作模式的转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基金合同的终止、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提交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应被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上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应被视为有效表决。 模糊或矛盾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或者同一提案中并列的事项应当分别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会议

(一)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事为监票人;如果股东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者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出席股东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将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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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后立即进行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清点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投票结果有疑问,可在宣布投票结果后立即重新计票。监票人应重新计数,并且重新计数应限于一次。重新计票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4)计票过程应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2.交流会议

如为通信会议,计票方式为:由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事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计票过程需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计票和表决结果不受影响。

(8)生效和公告

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理由、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如果相关内容因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修改而被取消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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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利润的10%。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分配;

2.本基金只采用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分红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的分配额不能低于其面值;

4.基金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相同的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调整上述基金收入分配政策。

(2)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三)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财产管理及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比例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80%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80%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管理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次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基金在开仓期内不收取管理费(保本期到期日除外)。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15%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 >当年天数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托管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审核后的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基金在开仓期内不收取托管费(保本期到期日除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正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1%的年利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 >当年天数

h是每日基金销售服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销售服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转让销售服务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审核后的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提取一次。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基金在开仓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保本期到期日除外)。

上述“基金费用类别第4-10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V.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内资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人债务、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

根据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基金主要将投资对象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如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人债务、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该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是在中国合法发行和交易的股票、权证和股指期货等股权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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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动态调整各种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证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每个开盘期的前3个月、开盘期和开盘期的最后3个月,它们不受上述投资组合比率的限制。在开盘期内,基金持有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保本期内(保本期到期日除外),基金不受此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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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基金持有的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在每个开仓期的前3个月、开仓期和开仓期的最后3个月,不受上述组合比例的限制;

(二)在开仓期内,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少于一年的政府债券。保本期内(保本期到期日除外),基金不受此比例限制;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三)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15)基金每天持有的期货合约及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扣除部分保本资产后的基金净资产余额。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40%;在每个开业期的前3个月、开业期和开业期的最后3个月;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七)保本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业期间,基金资产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资产的140%;

(十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证券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但必须提前宣布,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查。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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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条款,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或以变更后的条款为准。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估值

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和权证等))按估价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价(收盘价)估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收盘价)为基础进行估值。最近一个交易日后,当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发行人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可参照当前市场价格和类似投资品种的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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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外汇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价

(1)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上市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除另有规定外),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当天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二)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评估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应收利息所得的净价进行评估;

(三)对于在交易所上市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当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按成本计价;

(4)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未上市或未上市固定收益产品的公允价值由估值技术确定,如果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则按成本计价。

3.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价

(1)对于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当天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二)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且未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按成本计价。

4、在未上市期间的证券应按下列条件处理:

(一)发行、转换为股份、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新股,应当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则按最近一天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价;

(二)首次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按成本计价;

(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照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锁定期明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债券所在市场进行估值。

6.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按估值日的股指期货结算价估值。如果估价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则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价。当日结算价格和结算规则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规则》执行。今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照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项目,应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承担计算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会计工作。因此,如果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净资产值的计算结果向社会公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因错误延迟计算基金在该交易日的净资产值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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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按基金资产净值除以每个工作日市场收盘后当日基金份额余额计算,精确到0.001元,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的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七.基金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必须在生效后方可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者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一个新基金;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是,如果基金持有的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不能及时变现,清算期将相应推迟。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者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一个新基金,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但是,根据当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会变现和分配,而是直接转移到合并后的基金。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上述协议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如果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据此进行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方式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以及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基金募集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的各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标题: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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