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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授权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股票发行由考试制度向登记制度转变是股票发行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表现。虽然国务院还没有出台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但已经不远了。

在股票发行登记制度下,如何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效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从中国证监会以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来看,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是主要的处罚种类。因此,在股票发行登记制度下,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是全面贯彻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的原则。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除了部分上市公司故意粉饰业绩、故意造假财务外,大多数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都能如实披露信息,但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方面做得不够,表现在信息披露总是晚于证券市场的反应,机构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总是早于普通证券投资者。 国内外信息发布不同步、质量参差不齐,导致机构投资者利用信息披露义务人事先获得的资本优势和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侵害中小企业。

扩大信披义务主体范围

其次,扩大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加强二级市场大规模交易的事后监管。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股价暴涨暴跌现象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机构投资者经常使用巨额资金在连续几个交易日的每日限额或每日限额内封闭一只股票,这甚至连上市公司自己都感到费解。因此,证券法律法规只赋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不足以稳定证券市场。

扩大信披义务主体范围

建议扩大信息披露主体范围,建立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者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及其一致行动者的识别标准、信息披露内容和范围。如在二级市场单独或联合进行大宗交易(如每日累计委托金额达到单只证券流通金额的1%以上)的投资者为信息披露主体,有义务及时公布委托情况及原因。

第三,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守护神。在股票发行登记制度下,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借鉴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登记提供法律意见的监管模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以弥补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不足。

第四,加大对非法信贷审批的查处力度,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在注册制度下,监管机构已经从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与违法者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数十万的行政罚款显然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只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提高证券民事赔偿的效率和金额,才能遏制违法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扩大信披义务主体范围

(作者是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常委)

标题:扩大信披义务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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