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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登记制度的司法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将不再被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取消先决条件对投资者的索赔大有裨益,但诉讼风险也会成倍增加,可谓“百感交集”。
首先,先决条件始于2002年,它在防止滥用诉讼、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促进法院审判和促进调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先决条件的弊端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剥夺投资者的诉讼权利、索赔期限过长、监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导致“无诉可诉”。前提条件取消后,投资者没有起诉的门槛,他们可以通过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从长远来看,依法保护他们的权利是有益的。
其次,前提条件取消后,投资者索赔诉讼的风险将加倍。根据笔者的分析,根据起诉的前提条件,由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的刑事判决所确定,人民法院一般不需要审查被告人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并且比较容易确定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与原告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投资者更有可能获得赔偿。
前提条件取消后,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调查、刑事判决、证券交易所的大数据支持以及法院的调查取证,原告很难仅凭自己的力量证明被告的证券违法行为。即使证据得到证明,法院也可能会发现证据不重要,没有因果关系,从而导致案件败诉。
2015年12月,最高法院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上指出,实质性和交易因果关系是限制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制度安排。如果侵权行为不重大或者侵权行为与投资者的交易决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取消前提条件后,投资者在索赔时仍需谨慎。建议在适当扩大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处罚、监管措施、交易所定罪处罚、刑事判决、准入公告等)范围的基础上依法起诉。),从而将诉讼风险降至最低。
(作者是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标题:取消前置程序是福是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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