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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18日电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关于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以下是该条例的全文: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钟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基础和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以生态为基础、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发展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现状和建设需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和以目标为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排”等措施。

第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以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六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城市规划区相一致,兼顾雨水集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第七条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工作。

第二章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组织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具体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当收集相关规划数据、气象、水文、地质、土壤等基础数据以及必要的调查测量数据。

第十条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相关意见的采纳应作为海绵城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一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年径流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控制要素之一。

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照海绵城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和防洪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三章是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空自然生态格局;明确并分解年径流控制率等目标;确定近期海绵城市建设的重点。

第十三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综合评价。分析城市发展前的城市位置、自然地理、经济和社会状况、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垫面、排水系统和水文条件的基本特征,找出城市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主要是年径流控制率),明确近期和远期应满足海绵城市要求的面积和比例,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考核办法(试行)》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3)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因地制宜地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路径。老城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和利用、黑臭水处理等问题;城市新区、各类公园和开发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自然生态背景,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4)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分区原则。识别山、水、林、田、湖等生态背景条件,提出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空空间格局,明确保护和恢复要求;针对现状,划分了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并提出了建设导则。

(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要求。根据雨水径流和径流污染控制的要求,分解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目标。特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分解为排水分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应分解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并提出控制性要求。

(六)提出规划措施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根据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管理的原则,制定了内涝积水、水体黑臭、河湖生态修复等措施,并结合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绿地和水系等相关规划提出了建议。

(七)明确近期建设的重点。明确近期海绵城市建设的重点领域,并提出分期建设的要求。

(八)提出规划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

第十四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文字、图纸及相关说明。结果的表达应清晰、准确、规范,结果文件应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的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图纸一般包括:

(一)现状图(包括高程、坡度、下垫面、地质、土壤、地下水、绿地、水系、排水系统等要素)。

(2)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空间格局图。

(三)海绵城市建设区划图。

(4)海绵城市建设控制图(分解年径流控制率等控制指标)。

(五)海绵城市相关涉水基础设施的布局(城市排水和防洪、污水溢流污染综合治理、雨水储存等设施)。

(六)海绵城市分期建设计划。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海绵城市,适用本规定。其他地区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制定技术细则,指导当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工作。

第十八条各城市应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近期建设重点地区的建设规划、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在评价各种场地建设和改造可行性的基础上,建设方案应提出居住区、道路和广场、公园和绿地以及内涝和水体黑臭控制、河流和湖泊生态修复等海绵城市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住建部:10月底前设市城市要完成海绵城市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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