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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郭小萍)记者25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了解到,为了及时总结各国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经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组织对示范城市进行评估。
上述七个部门每年联合组织一次全国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和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四类指标,以及相应的二级和三级指标。
通知全文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新经济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的工作部署,及时总结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建设经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将组织
第一,总体目标
评估工作按照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和科学量化的基本原则进行。通过定期评估,客观反映示范城市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引导示范城市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深化电子商务应用,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提高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通过评估促进建设和效益,确保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效。通过总结评估、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快各地区电子商务务实快速发展。
二、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四类指标: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和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以及相应的二级和三级指标,标明指标权重和参考数据来源。其中,前三类为量化指标,主要取自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公开发布的报告;最后一类是定性指标,主要由城市上报,用于评价城市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服务创新、推动电子商务应用普及、完善电子商务支持系统、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效果。具体指标体系见《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三、具体要求
评估工作由国家部委和省市部门共同完成。各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电子商务发展成效的总结和评估,分阶段进行数据收集和自我评估;示范城市所在的省(区、市)应利用现有的电子商务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示范城市评估工作。
(1)《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评价基础数据表》。请按照《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示范城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全面、客观的统计,并汇总填写《基础数据表》。示范城市应做好数据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关于《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请按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撰写自我评估报告,总结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情况、经验和成效。重点示范城市政府在推进电子商务服务创新、推进电子商务应用普及、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和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方面,总结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的情况和效果,以及城市自主开展的特色和创新工作。。
(3)关于综合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并依托相关机构对各示范城市的基础数据表和自评报告进行评审,并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示范城市进行综合评价。
四.评估组织与安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每年联合组织一次全国综合评价,包括:
(1)每年3月31日前,各示范市汇总填写上一年度的基础数据表,写出自评报告,并按程序报送省(区、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部门。
(二)每年4月30日前,示范城市所在的省(区、市)应依托现有的电子商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监督和指导评估工作,并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同时抄送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
(三)每年5月30日前,将形成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
为做好2015年示范城市评估工作,请相关省(区、市)和示范城市按照上述进度要求,及时提交2015年基础数据表和自评报告。
V.评估结果的应用
(一)评价结果将作为总结今后示范城市建设经验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相关配套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于组织工作好、综合评价高的省(区、市),优先开展政策试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承担国家重点任务。
(2)示范城市政府和所在省级政府部门应充分重视评价结果的应用,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报告改进措施和进展情况。
标题:七部门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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