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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证券,曾经被介绍为专业人士,现在因非法储存而入狱。齐鲁证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高管陈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4月25日被判刑。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陈鹏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自从陈鹏被带走后,这一案件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的时间跨度为2012年至2014年,这正是财富管理行业和私募股权行业从野蛮增长的顶峰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过程;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理财产品销售、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的应用和专项资金账户的应用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同时也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陈鹏于2014年4月25日被警方带走,第二天被拘留。他被拘留了两年。北京赵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鹏律师袁俊告诉《中国商报》,陈鹏将于5月24日服刑,因为拘留一天等于监禁一天。然而,陈鹏和他的律师对这一判决并不满意,并表示他们将继续上诉,希望司法机关能认定他们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犯罪。

齐鲁证券“彭晨案”宣判 被告人将继续上诉

“有限合伙+专项资金账户”

陈鹏案“从轻判决”的背后,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涉及许多金融机构、数百名金融从业者、330多名投资者和1.61亿只基金。

据法院调查,2012年10月,时任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的陈鹏为完成工作任务,联系了另一名涉案人员、时任寿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山公司”)产品分销团队负责人王永斌。王永斌提出以“有限合伙+专项资金账户”的方式与齐鲁证券合作。

在这种模式下,双方都有自己的分工。寿山公司王永斌负责提供有限合伙企业和制定职业协议;齐鲁证券负责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投资,筹集优先资金。之后,王永斌负责将募集资金存入基金账户,并进行股指期货和程序化交易。同时,向客户承诺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购买基金产品的优先份额,保证收入以6%的年化收益率得到保证。

齐鲁证券“彭晨案”宣判 被告人将继续上诉

协议签订后,王永斌按承诺提供了上海百信投资管理合伙等10家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协议,齐鲁证券在京、烟台、威海、莱芜的销售人员出售给客户。

对于这种销售,法院认定陈鹏“通过打电话或去销售部门”的方式“介绍产品”并在齐鲁证券推出。与此同时,它确定营销人员引入并吸收了对未指明客户的投资。这两个方面是陈鹏个人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细节。

问题的导火索是产品损失引发的投资者纠纷。据法院调查,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通过上述方式向334名客户募集资金超过1.61亿元。这些基金未按承诺购买优先股,王永斌在专项基金账户中投资1.33亿元,全部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劣股,造成损失。

寿山公司与齐鲁证券的“有限合伙+专项资金账户”合作模式是什么?

2013年4月8日,齐鲁证券营业部的一名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投资者苏某,告诉他可以购买一款保底收入为6%的理财产品。“(一)在上海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并通过银行向合资公司汇入人民币10万元。”苏某事后向司法机关表示:“我认为保本没有问题。”

有数百个类似的投资者,他们接受了齐鲁证券营销商的推荐,基于他们对“保本”的信心,与寿山系列有限合伙制企业签订了投资合同。

为什么投资优先权最终变得较低?对此,齐鲁证券的内部项目参与者没有回答。据齐鲁证券零售业务总部蔡介绍,表示,参与销售的齐鲁证券全部为有限合伙制股份,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王永斌负责提供劣质资金。产品到期后,齐鲁证券的客户可以获得本金和6%的收入。“与商业客户签订协议是我们的首要任务。目前还不清楚去基金公司之后会发生什么。”蔡说,整个行动是由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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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斌在法庭上解释了引入“有限合伙+专项资金账户”模式的初衷。他表示,寿山公司和齐鲁证券达成意向,将对冲基金产品量化20亿元人民币。但是,由于齐鲁证券募集资金的客户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超过10万元,因此齐鲁证券没有大客户,只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来募集资金,然后用募集的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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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证券90%以上的客户都在100万元以下,但该公司要求开发私募产品。”陈鹏在供词中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王永斌提出发展“有限合伙制+专项资金账户”模式,但陈鹏也表示,他对“先承诺买,后实际买劣”的行为并不知情。

"他承诺绝对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陈鹏说,他后来了解到王永斌买的东西是劣质的。

一再推迟

2015年3月,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钢城区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审理。

对于综合性法院而言,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保密性特征的金融案件相当具有挑战性。此案的审理也可以称之为“专业的微妙”和“旷日持久”。

2015年7月13日,《中国商报》的一名记者参加了陈鹏审判的第一天。同时,原被告因对财务概念的定义理解不同而产生诸多争议,而被告需要不断解释有限合伙、优于劣等专业术语。庭审持续了五天,相关各方不仅需要就事实认定达成共识,还需要就法律理解达成共识。

在一审中,原被告和被告之间有两个主要争议。第一个是个人行为或职务行为的认定,第二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正常销售理财产品。换句话说,齐鲁证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仍有争议。

据司法机关调查,齐鲁证券涉及招聘的业务部门多达60个,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和浙江,涉及招聘的员工有153人,规模巨大。

五个月后,即2015年12月,法院举行了第二次开庭,上述争议并未完全消除。此后,检察院提出了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并两次请求延期审理。同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法院将审判期限延长了三个月。在漫长的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从200多名证人那里获得了证据,也收集了大量的书证。最后,两年后,陈鹏的案子于2016年4月25日宣布。

齐鲁证券“彭晨案”宣判 被告人将继续上诉

考虑到王、彭的初犯、偶犯和危害后果,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其中,王永斌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陈鹏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判处2年1个月监禁和4万元罚款。

尽管法院给出了“较轻的判决”,陈鹏仍然表示不满,并将继续上诉。

本报记者看到,钢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陈鹏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涉及的陈鹏行为不是个人行为。经调查,本案纠纷涉及的产品介绍及销售情况,从招聘过程及参与销售人员的规模来看,法院采纳了被告陈鹏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然而,关于"单位犯罪应当得到承认"的意见,法院指出,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建议公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因为该单位可能涉嫌犯罪,公诉机关在补充调查后由于证据不足没有进行补充起诉。鉴于此,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单位犯罪。

袁俊告诉《中国商报》,由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承认陈鹏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所以筹款行为是由公司安排的。如果这种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应该是法人犯罪。“作为陈鹏的律师,我们将继续为陈鹏的无罪判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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