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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本部分中,关于股东大会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凡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修改而取消或变更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修改或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利润的10%。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分配;
2.基金的收入分配方法:
(一)保本期间:仅采用现金股利作为收入分配方式,不进行股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登记机构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的分配额不能低于其面值;
4.基金的两种基金份额在收费上有所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利润也可能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三)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支出和税收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仲裁费和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9.证券期货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2%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2%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 >当年天数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3.丙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甲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丙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利率为0.50%。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基金销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费用进行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当年天数的0.50%
h是丙类基金份额应计的每日销售服务费
e是C基金份额前一天的基金净资产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4.保本期届满后,如果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该基金的甲、丙类基金份额转换为招商局安博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的非担保甲、丙类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天净资产值的1.5%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天净资产值的0.25%的年利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同上。
5.上述第4-10项“(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V.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保本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合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的民间债务等)。)、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其资产配置为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保本资产是指依法发行和交易的国内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人债务、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资产是股票、认股权证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未来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为:股票、权证等股权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比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股票、权证等权益性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以现金或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形式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5%;
(二)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四)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六)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七)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八)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九)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一)基金投资信用评级为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二)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三)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基金每天持有的期货合约和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部分保本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十五)保本期间,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十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保本期届满后,只要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限届满前公布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限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周期开始后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但必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查。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
●变更为“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境内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的民间债务、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0%-9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0%-3%的净资产投资于认股权证。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应持有不少于基金净资产5%的到期现金或政府债券。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二)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四)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六)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七)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八)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九)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一)基金投资信用评级为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二)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三)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卖出基金持有的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持有的债券市场价值(不含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和买卖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总额(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30%;
(十五)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持有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总额(差额的计算)应符合基金合约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
(十六)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与所持证券的市场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含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买入并转售的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十七)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应在一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为政府债券;
(十八)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十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以此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变更为“招商局安博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变更之日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变更为“招商安博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要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价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估值
(一)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和权证等)。)按估价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价(收盘价)估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收盘价)为基础进行估值。最近一个交易日后,如果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发行人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照同类投资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和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二)在交易所上市并以净价交易的债券,在市场活跃的情况下,按照估值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当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则估值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当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为准;如果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三)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但未进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在市场活跃的情况下,以估值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全部估值价格减去包括在全部估值价格中的债券应收利息的收盘价或净价为基础进行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则估值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全部估值价格减去包含在收盘价或全部估值价格中的应收债券利息的净价为基础。如果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在没有活跃市场的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公允价值应当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在本所上市的中小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和民间债务的公允价值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估值。
2、在未上市期间的证券应按下列条件处理:
(一)发行、转换为股份、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新股,应当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则按最近一天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价;
(二)首次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债券和权证,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成本计价。
(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照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锁定期明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通过使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债券所在市场进行估值。
5.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和国债期货等衍生合约,这些合约通常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则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6.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列为本金,利息按相应的利率每日计算。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以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项目,应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和基金的会计核算,是基金会计核算的责任方。对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结果予以公告。
(2)估价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是根据该基金的净资产值除以该基金份额在每个工作日收盘后当天的余额计算的,精确到0.001元,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的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正当程序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基金持有的股票长期休整、停牌或其他限制流通的情况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各方同意,因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期间,基金合同各方应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标题: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地址:http://www.jt3b.com/jhxw/11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