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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大连仲裁委员会还是在大连保险仲裁中心,“少锤多扣”的理念已经深深地印在每一位保险仲裁员和保险调解员的心中。

毫不奇怪,任何经济活动,包括保险业,都有争议甚至抱怨。争吵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当事人能否提供多种渠道来解决自己的诉求,依法公正快速地裁决案件。大连保险业引导消费者通过仲裁等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体现了法治理念。在解决保险纠纷的具体过程中,大连保险调解对接机制通过庭前调解(庭外调解)、仲裁过程调解(庭内调解)和终审等方式,确保保险纠纷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有情有义”,体现了人文情怀。少一份、多一份、多一个想法、多一份感情,显示了保险业促进社会和谐的诚意。

“少”与“多”闪耀的是法治理念和人文情怀

近日,《中国保险报》记者走访了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保险仲裁中心和中国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从侧面了解到,通过大连保险中间调整对接机制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从各自角度谈了对保险中间调整对接工作的看法和意见。

参与大连保险中间调整对接试点项目的一家保险公司代表认为,无论是通过司法程序还是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都着眼于一个目的,即通过客观、严谨、高效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之间的保险纠纷。运用仲裁机制解决保险纠纷的一个独特之处是:有效避免了“打赢官司、输掉市场”;输了官司,就失去了被动局面的可信度。保险仲裁对其具有救济作用,其显著特点是案件审理是以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无论输赢,保险公司都可以挽回面子,而不会进一步引发负面影响。一些当事人认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他们更注重“私人小规模谈判和裁决”的模式。大连仲裁委员会的一位资深仲裁员告诉记者:“仲裁不受地域、级别管辖和标的金额的限制,同时采用终局裁决制度。”在互联网和生活节奏非常高效、人们在不同地区流动的时代,这一点尤其有价值。大连保险仲裁中心负责人表示:“利用对接机制解决保险纠纷,实际上是为有针对性的权利保护需求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增加了一个新的入口。”如果保险合同纠纷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像每个人都挤在一座独木桥上,不管父母是矮是大,感情是小。有一个对接机制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入口,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少”与“多”闪耀的是法治理念和人文情怀

记者注意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第三章第43条第1款“仲裁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第2款“仲裁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馈赠,仲裁委员会有权更换仲裁员”的相关规定,只是部分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对接机制解决保险纠纷的原因之一。一些当事人坦言:“仲裁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为了避免和防止仲裁员“吃原告,吃被告”,在他们面前放置了一个绝缘体,为公正起见,这种绝缘体设置了一道栅栏。”正是上述仲裁规范的脚注铺平了道路。目前,大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保险纠纷仲裁案件尚未形成当事人批评裁决结果或恶意投诉的先例。

“少”与“多”闪耀的是法治理念和人文情怀

大连仲裁委员会发展司司长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连仲裁委员会之所以推荐大连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中间调整对接项目’作为‘仲裁诚信荣誉奖’,是因为大连保险业在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解决保险消费者问题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

最后,吴希望借助《中国保险报》发出呼吁:“在加强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普及仲裁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建议更多的保险法人机构在设计和制定保险条款时加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是一定的仲裁委员会’的预协议条款,以确保一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 通过直通车保险仲裁对接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矛盾和纠纷,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成本,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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