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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持续下滑,综合改革进入深水区,产能、库存和杠杆没有见底,各种风险暗流涌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放慢了发展步伐,注重风险管理和问责,试图通过问责来推动商业银行的转型和创新。然而,从总体上看,目前商业银行的问责具有行政性、结果导向性和短期性的特点,尚未成为商业银行权力转换和治理优化的“催化剂”。因此,识别商业银行问责的障碍,促进商业银行问责转型迫在眉睫。
问责制转型面临的困难目前,商业银行在问责制转型中面临的主要障碍是: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属于国有企业,问责主体众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授权制、岗位制和监督制并存。自上而下的问责占主导地位,缺乏对战略决策、执行和监督失误的问责。各种风险的责任具有不正常和逃避监管的特点。企业问责不同于行政问责,问责的理论基础也应该不同。虽然两者都可以通过“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问责的必要性,但“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纵向自上而下的问责和横向平行问责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而对于债权人和新闻媒体等“利益相关者”的自下而上的法人“自治”和外部问责,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下可能更有说服力。另外,对于问责转型背景下所追求的制度反思和检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解释力较弱,因此迫切需要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挖掘理论支持
缺乏全面的问责方法。问责的有效前提是问责对象遵循问责主体的制度框架。受金融从业人员自由流动的影响,商业银行非法从业人员的流动更加随意。即使出台了非法员工离职管理措施,加强了离职前的风险检查和审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问责“失灵”的问题,比如责令非法员工下岗和收缴,但很难清理他们早期的非法收入,商业银行还要支付他们基本工资,这就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纯商业银行内部问责有限,而外部银行缺乏全面的监管问责规定,可以追踪金融从业人员的非法收入,进行行业间的协同问责,形成联合问责。
缺乏合理的组织体系。为解决问责主体多、问责职能难以集中的问题,商业银行经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明确由风险管理部门统一提出问责清单,合规部门牵头组织风险问责的事实调查,提出责任认定和调查的初步意见,风险管理部门计算扣发工资金额,人事部门具体实施扣发工资决定。问责组织体系,一是不适应全体员工的全面风险问责情况;第二,风险管理和合规既是管理部门,也是业务运营部门,它们发起问责并调查问责事项,这很容易导致整个链问责和尽职豁免条款的异化;第三,责任主体和纪律与《行政监察法》无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专门负责纪律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在问责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关注问责职能可能更为有益。
缺乏清晰的问责愿景。从商业银行的问责实践来看,问责视野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主要局限于信用风险,主要是负责人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对战略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问责较少。第二,注重结果而忽视过程管理,特别是对失职行为的问责,容易导致责任主体的责任不公平,挫伤问责对象的积极性。第三,注重对直接责任人的问责,忽视对业务链中相关人员的问责,不利于责任贯穿于事件或行为发生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连续环节,不利于形成上下结合、积极承担责任、共同促进发展的良性循环,容易导致短期业务行为和责任追究与责任回避的对立。
缺乏深入的机构审查。商业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责任主要表现在扣发工资、降级、调离贷款审批岗位、撤销信贷审批权限、取消转授权等方面。,并且很少深入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特别是可以审查制度规定是否符合风险管理的实际和适应市场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制度的前瞻性建设,将责任追究与内部制度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防止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营销战略与市场脱节,确保经营管理和战略体系的变化与问责同步进行,始终保持一致,避免将问责贴上“问责”的标签。
缺乏问责救济制度。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现代经济发展中除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之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资本,具有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激励、约束和权利救济的功能。我们国家有在乱世使用重码的传统。问责制的正常状态是不问不罚,或问而不罚。它要么纵容侵权行为,要么忽视程序正义,对问责对象的合法权利缺乏保护,容易导致侵权人与制度的对抗。金融企业本质上是承担风险的企业,调动各方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尤其是违规者主动协助减值,是问责的出发点。因此,在问责转型过程中,有必要重视问责救济制度的建设。
责任转型的方向和路径责任转型是深化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要强化方向,选择正确的路径:一是深化对问责转型的认识。首先,商业银行应深化对问责转型本质的认识,通过制度强化常态化问责、全链问责、上下双向问责和全员全面问责;二是问责转型将纳入整体转型战略安排和各级业务单位领导班子“一岗两责”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定期考核实施;三是着力改善商业银行问责的薄弱环节,重点是自下而上的风险管理和战略决策失误,以及后台对一线支持不力;第四,加强问责转型的理论研究,为问责实践提供必要的理论应用保障。
第二,完善制度问责机制。为解决问责失灵问题,应在梳理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统一的《商业银行问责指引》,将商业银行的问责工作与审慎经营规则相结合,推动商业银行依法形成完整的问责体系,以问责为武器落实战略和风险管理法规。 从而规范商业银行的问责和制度绩效评估,消除非法员工离开金融业后无法问责的问题,确保问责的制度权威; 针对问责救济制度的缺失,在充分保障问责对象辩护权和申诉权的基础上,完善对违规金融从业人员的召回管理和问责人员的返还管理,鼓励违规者主动纠正错误,主动减少损失,主动远离违规行为;鉴于商业银行内部问责弱化,监管部门定期对商业银行绩效问责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合理应用于业务准入、监管评级等方面。
第三,加强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建设。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成立综合问责机构,整合监事会、纪检监察、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等内部资源。商业银行。在党委和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调查、办公、部门分离的原则,成立不同的问责小组,实现联合问责。
第四,确保问责制的转变。要全面推进商业银行员工持股奖励和公众参与问责,保持内外问责压力,畅通问责信息,通过利益相关者问责彰显问责公信力。同时,要理顺战略决策部门与一线业务单位的密切联系,鼓励内部制度优化“微创新”,防止制度变迁“锁定”,夯实制度变迁的群众基础,提升问责转型的制度效益。
标题:商业银行问责转型当破除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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