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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20日电(记者乔雪峰)自4月1日起,船舶在长江三角洲水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停泊期间,应使用含硫量不高于0.5%的燃油。1月19日,长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启动会议在上海召开。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忠、上海市副市长姜出席会议并讲话。
启动会议由长江三角洲区域空气污染防治合作小组办公室主办。目前,长三角地区的核心港口包括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和南通港。有很多船只通过这些港口,所以加强船舶污染控制是及时的。
据报道,长江三角洲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从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靠泊时使用含硫量不高于0.5%m/m的燃料油,鼓励船舶在靠泊时使用含硫量不高于0.1%m/m的燃料油,并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含硫量不高于0.5% m/m的燃料油。第二阶段,经评估后确定实施进一步的控制措施:1。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不高于0.5%m/m的燃料;2.靠泊时应使用含硫量不高于0.1%m/m的燃料油;3.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时,应使用含硫量不高于0.1%m/m/m的燃料油。
何建忠指出,去年1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后,长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小组率先实施了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工作,提高了控制标准,优化了工作内容,对其他地区起到了带动作用,推动了三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的开展。
何建忠强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点从五个方面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一是完善协调机制,强化部委相关层级和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上海复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燃料油和船用柴油机尾气排放相关标准和方法。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推进,落实相关标准。三是细化实施方案。长三角两省一市应加强规划的协同性,考虑规划的阶段性进展,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四是尽快出台引导政策,进一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淘汰老旧船舶,科学实施运力调控,促进船舶使用岸电和清洁能源。第五,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细化分工,切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标题:长三角4月起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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