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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对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找出市场供求基础
对房屋租赁的需求和供给进行彻底的调查。掌握租赁群体的数量、年龄结构、职业收入等信息,掌握各类租赁房屋的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等方面。加快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增加出租房屋的供应
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租赁市场需求、住房价格水平、人口流入、经济发展等因素,研究确定2018-2022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与新增商品房总量的最低比例,城市不得低于20%,县不得低于10%。
试点市县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租赁住房用地,通过增加租赁住房用地、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分配租赁住房、将开发商自住住房纳入租赁住房管理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加强对租赁住房和自住租赁住房分配的监督,制定企业自住商品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支持各地探索利用国有村集体储备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培育市场供给主体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大规模住房租赁业务。试点城市和县政府已决定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按照一家国有企业的标准开展大规模住房租赁试点项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屋或利用现有房屋进行租赁。各试点市县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大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制定扶持政策,重点培育和引导。
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加强中介从业人员培训,促进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鼓励个人依法租赁自有住房,对个人租赁住房实行优惠政策。
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确保承租人的合格子女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如就近入学。完善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后实行“租购共享”。
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政策。如果你租了一套专门的房屋租赁试点企业的房子或者租了一套由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子,你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推动住房公积金按月转移支付租金。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建立货币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覆盖面。
增加政策支持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支持依法登记注册的房屋租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完善房屋租赁和改造扶持政策,落实规划、土地、消防、水、电、气等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屋租赁企业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试点。试点市县要安排适当规模的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和支持房屋租赁优秀企业,引导、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和服务
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街(乡)三级或者县、街(乡)两级建立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属地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负责政策法规宣传、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治。要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的职责分工,促进协调合作,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职责。街道(乡镇)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做好调解协调、协助监管、整改安全隐患等工作。依托综合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四大平台”,纳入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施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网格化人员做好房屋租赁信息收集、安全检查和整治、综合管理等工作。
研究建设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全省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基本功能、框架和标准。各地要研究建设高效便捷的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国有企业租赁住房、长期租赁公寓、开发企业自住租赁住房、中介机构代理住房、个人租赁住房等各类住房纳入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通过网上签订房屋委托合同、房屋核实、房屋信息发布、网上签订和备案租赁合同、公积金支付服务,提供房屋租赁交易的全过程监管和服务。建立住房租金发放制度。完善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建立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完善房屋租赁的规章制度
调查起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范租赁行为,加强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稳定租赁关系。完善租赁行业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促进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扩大试点范围
鼓励省内试点城市以外的市县(市、区)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相关探索,并及时总结工作。
标题:金华市义乌房屋租赁试点项目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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