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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的江歌事件已经过去了4年,相关的名誉权等事件还在发酵 10月27日,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的事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被判决 读者谭斌在微博上发表了关于江歌事件的复印件和漫画,被江歌母亲江秋莲以侮辱罪、名誉损害罪起诉到法院。 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谭斌因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名誉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数罪和惩罚,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时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 这件事引起读者的广泛关注和评论,不仅曾经充斥着虚假和谣言,也打击了受害者的家人 本案读者谭斌是这些恶意中伤者之一 据法院审理,年2月25日谭斌在一个新浪微博账号上发表了别人创作的系列漫画,公开丑化了江秋莲的形象,侮辱了江秋莲的人格。 经过公证,该系列漫画阅读量为24600余次——年9月25日和年10月18日,谭斌通过这个新浪微博账号,发表了两篇博文,附上江歌遗影,侮辱、骂江秋莲。 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以及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谭斌通过微博账号发表了17篇微博短文,继续骂江秋莲。 年2月12日和年3月15日,谭斌也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发表了捏造事实的复印件。 维持原判,谭斌被判刑一年六个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谭斌知道江歌在日本被杀后,不仅不表示同情,而且从年开始通过网络侮辱、诽谤和贬低本来不知道的江歌和江歌之母江秋莲,公开贬低他的 一审法院决定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自诉者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向上海二中院上诉 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二审法官详细解决案件为什么要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谭斌说,自己在网上发表的复印件不是原件,而是汇集了别人的意见,自己应该怀着忏悔的心,希望经济赔偿,受到轻微的处罚。 这是上诉。 那么为什么案件要维持原判呢? 记者采访了二审法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谚:被告人谭斌作为成人,他应该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被告谭斌辩解说,他受他人影响参加了网络骂骂战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不支持。 另外,被告人表示悔改,也想赔偿经济,这可以作为再审的依据吗? 法官说,谭斌在网上发表的复印件影响了受害者的人工,没有得到江秋莲的谅解 言论自由有限,网络是法外之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昶:(谭斌诽谤)的复印件在网络上的阅读次数达到42万余次,引起了江秋莲外伤后的抑郁症。 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告诉了社会,网络不在法外,所有读者在网络上也应该守法知法,我们的案件判决对网络暴力的规制也起着一定的基准作用。 如果在网上伤害别人,尽管有悔恨的表现,但对受害者的影响和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法官想以该判决为基准来警告侮辱、谣言等网络暴力行为 诽谤都侵犯了人格尊严,方法不同人格的尊严权是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和诽谤和陷害公民 (侮辱、诽谤行为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习惯不同:侮辱是暴力或其他做法,公然贬低他的所有人格,破坏别人的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表现为捏造和传播虚构事实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网上公开辱骂、攻击江秋莲,属于侮辱。 编造平安出生的情节散布,属于诽谤。 因为这个法院判决几罪并予以处罚 其实中国的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都限制了以不同手段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 但是,我们以前常见的网络侮辱诽谤事件也多停留在民事纠纷中,刑事处罚不多见。 是刑事手段最严厉的一种,因为对比了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 具体地说,在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中,被告人传达的新闻点击量和转发次数是评价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网上发表复印件,点击量少则几千,多则数万 专家观点:什么样的网络行为会被判刑? 除了点击转发数,还有“情节严重”的测量标准吗? 什么样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会受到判决? 法律专家岳屾山:在民事侵害方面,通常有停止侵害、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面,但严重的话甚至会达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更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用暴力或其他做法公开侮辱别人,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情节严重的剥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政治权力 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同一条诽谤新闻实际被点击和阅览的次数在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情况下,情节严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诽谤报纸造成受害者和近亲精神障碍、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两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诽谤他人的,这些情况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核电站和转发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因为转发者正在初步评价事件。 因为如果是明显侮辱性的语言或明显是对别人的诽谤性语言,转发者依然在重新转发,很可能届时会承担责任。 “网络诽谤”是入狱,追求名誉毁谤者的刑事责任在网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构成名誉毁谤罪,自诉不是新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网络诽谤”的罪名标准:同样的诽谤新闻被点击、阅览的量达到500次以上、被转发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以作出判决,诽谤还在帮助。 尽管如此,为什么“键盘侠们”以身作则? 这个判决有什么样的警告意义? 法律专家岳屾山:今后遇到同样的情况,一定要携带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自传事件,需要亲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这个事件不是对实施了所有权利侵害的人道歉就可以的警告,情节严重的话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地注意今后的网络空间的净化和自己的发言,不要使用过激的语言。 不要使用诽谤性的语言。 不要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 (原题是“侮辱诽谤江歌事件者受刑一年半的网络发言边界在哪里?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要闻:侮辱诽谤江歌案者获刑一年半,互联网发言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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