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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规范》和《银行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等9项金融服务国家推荐标准。此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是金融业完成的第一批国家服务标准,将于6月1日起实施。
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总规模已超过15万亿元,约占资产管理市场总规模的1/3。面对这样一个发展潜力和争议并存的市场,新的国家标准能带来什么变化?
如果没有证据,理财产品就不能有“卓越表现”、“名列前茅”和“最大化”等表述
理财产品纷繁复杂,消费者的第一感觉就是不理解,害怕被骗。让我们来看看新国家标准的解释。
针对虚假宣传,首先,“理财产品的名称应适当反映产品的属性,避免诱人、误导和承诺的称谓。”《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规范》起草小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理财产品的属性是什么?根据新的国家标准,理财产品可分为保障收入型和非保障收入型。其中,非担保收益金融产品分为担保浮动收益型和非担保浮动收益型。“尤其是对于基于收入的非担保理财产品,银行不应使用容易引发争议的含糊语言。”
其次,在宣传材料中,“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夸大过去业绩的言论,如‘优秀业绩’、‘名列前茅’、‘名列前茅’、‘最有价值’、‘第一’、‘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可能不会出现。”负责人说。新的国家标准共有5个主要项目和12个次要项目,包括:没有非法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套期保值”、“保证”、“高收益”和“无风险”。与产品风险回报特征不匹配的表达式;当有回报率或收入范围时,应以粗体字提醒客户“预计收入不等于实际收入,投资应谨慎”。
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商业银行应按照协议披露信息,同时,当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和产品投资方向发生变化,或者发生诉讼和重大风险事件时,也应出具中期报告。
我行中间理财产品服务费用的自我调整必须得到客户的批准
除了虚假宣传,收费陷阱是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另一个主要关注。“在这方面,我们提议,首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二是国家政策需要统一调整收费标准和方法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但是,当商业银行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收费时,商业银行在进行调整前应获得客户同意。”起草小组的相关负责人说。
谈到明示合同,许多消费者抱怨银行产品的说明太长,关键信息往往隐藏在模糊的技术术语中。
在这方面,系统规范在银行产品说明的描述规范中给出。据国家标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银行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规定了产品说明书中应包含的36个实质性要素,如客户群体、服务费、预期收益、风险分析等。,并提供了有关产品证书、预期收益、服务费及其变更期的详细规定。“我们希望通过标准规格,买家能够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银行产品的用途、效益和风险,以清晰、透明、统一的产品规格向客户展示无形和无形的银行产品。充分保护客户的知情权。"
标准是政府管理和市场自律的重要手段
财富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定以前不是空怀特的。这次发布相应的国家标准有什么意义?
起草小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分散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跨度为2005年至2014年,时间间隔较长。“这一新的国家标准可以说是监管层面各种制度的系统化和简单化,是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的全面规范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指出,标准是政府管理和市场自律的重要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服务业视为与水和能源并列的八大标准化领域之一。作为典型的民生服务业,这一系列标准的发布符合国际趋势。同时,范一飞呼吁所有金融机构自觉规范服务,防范风险,不断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质量。
标题:理财产品无风险?不能乱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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