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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2月4日
根据公安部网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公安部、交通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地试行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车自学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学直接考试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汽车驾驶证,使用配备安全辅助装置的自有机动车,具备安全驾驶经验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二、自学人员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中关于小型车和小型自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要求,并取得驾驶证和学习驾驶专用标志后,方可在现场和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
三、随车指导员应取得相应或以上驾驶证五年以上,无吸毒记录,无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记录,无满12分或被吊销驾驶证记录,无违法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四、自学车辆应为非营运小型车或小型自动车,在自学直接测试应用中注册,并配备辅助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安装完成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车辆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的规定投保。
五、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会同随车指导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市级车管所领取学习驾驶证和学习车专用标志。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教员的身份证明、随车教员的驾驶证、自学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证件,以及安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并提交自学车辆进行检验。符合条件的,车管所将免费发放驾驶证书和学习驾驶的特殊标志。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下载自己的驾驶证书。
六、学车专用标志只允许标明自学人员、车载教练和自学车。每一位车载教练和每一辆自学车不得同时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习车专用标志。如果有必要培训另一位已被认可为车载教练或自学车的自学者,只有在最后一次认可之日起三个月后,您才能再次获得驾驶学校的特殊标志。
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需要更换车载教导员、自学车辆的,应当持原校车专用标志向车管所申请补办。如果随车教员发生变化,新的随车教员应同时在场并提供相关文件;如需更换自修车,应提交自修车并提供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车管所将补发学生驾驶专用标志,并收回原学生驾驶专用标志。自学人员学习驾驶时,学习型驾驶员专用标志丢失或损坏,应在发放学习型驾驶员专用标志的车管所申请更换。
八、自学人员、随车指导员或自学车车主提出停止自学的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员或自学车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车管所应取消并收回驾校的专项认定。驾校专用标志未恢复的,宣布无效。
九、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时,应携带驾驶证,放置在车身前,粘贴学习者专用标志,使用学习者专用标志在自学车上签名,并在签注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车辆不允许搭载除车载教练以外的人员。自学车暂时不用于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去掉学习车的专用标志。
十、自学人员取消特殊标志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要求申请自学驾驶。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和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和时间,并在起点、终点和允许学习驾驶的道路沿线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围的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从0: 00到5: 00,道路交通高峰时间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十二、车载指导员应参照交通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督促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车载教员不得使用自学车从事商务驾驶教学活动。
十三、自学人员在合格人员的指导下上车,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车载指导员予以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自学成才人员,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引导下上车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自学成才人员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给自学成才的人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随车教师使用自学车辆从事营业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车管所应当取消并收回驾驶学生专用标志。
十四、自学人员在船上合格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车学习驾驶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由船上指导员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自学人员在没有船上合格人员指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他们应承担自己的责任。
自学人员在不经过社会车辆和不属于公众的地方学习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自学人员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学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赔款。
十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条例》规定条件的自学人员,可以向车管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那里为驾驶学生发放专用标志。考试合格的,发给机动车驾驶证。
十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三部委:4月1日起16个市试点驾驶证自学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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