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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4日电(记者杨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种由国家支持、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筑或其他方式筹集、为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相比,公租房建设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因此被视为解决当前我国住房困难的政策选择,也受到了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欢迎。

两部门在本通知中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免征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交签署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公益捐赠支出。

《通知》还强调,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获得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两个部门明确表示,公共租赁住房应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单独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标题: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免征三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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