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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表示,中国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的城市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免征印花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交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明确规定,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获得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单独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证券日报朱宝珍)

标题:两部门明确公共租赁房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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