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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服务业的纳税人来说,如果分包项目多,很难从分包商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采取差别税收是有利的。因此,如何判断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值得特别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对旧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是扣除已支付的分付款后,采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从建筑服务中获得的总价和额外成本的余额。

建筑业营改增:如何辨别老项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还规定,旧建筑工程有两种类型:一是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二是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项目。对于已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只能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判断;然而,未获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建筑业营改增:如何辨别老项目

延长旧合同下的建设项目是旧项目吗

例如,当甲方企业提供隧道工程服务时,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但是,除了目标项目外,双方还同意在目标项目完成后,双方可以续签合同,继续由企业a提供隧道工程服务。如果隧道工程继续进行,目标项目以外的施工服务能否成为旧的施工服务项目的质量服务?

笔者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是指目标工程,目标工程完工后继续进行的施工服务的开工日期不能视为合同中最初约定的日期。如果2016年5月1日后继续建设服务开始,这部分服务不属于旧建设服务项目的服务,简单征用不适用。

是否为未注明开工日期的旧项目

一个既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也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或者在建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中没有注明开工日期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旧的建筑服务项目?

笔者认为,这类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旧的建设服务项目,需要由提供建设服务的企业来证明。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准入证明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税务机关可以认定目标项目属于旧建筑服务项目;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明,或者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不能适用旧建筑服务项目的简单收取方式。

建筑业营改增:如何辨别老项目

作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标题:建筑业营改增:如何辨别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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