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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公开号。]财税官[2016]18号

[发布日期]2016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16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进口商品按商品征收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以为代征人和汇款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下列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清单》范围内:

(一)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中可与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订单”相媲美的所有零售进口商品;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尚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的进口货物,但快递和邮政企业可以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中非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不能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零售物品,适用现行规定。

3.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商品单笔交易限额为2000元,单笔年度交易限额为2万元。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限额内进口的进口商品,税率暂定为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项限额的单项交易、累计后超过个人年度限额的单项交易、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额的单项不可分割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退税,并调整个人年度总营业额。

5.跨境电子商务中零售进口货物的购买者(订购者)的身份信息应当经过认证;未经认证,买方(订购方)的身份信息应与付款方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我特此通知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手稿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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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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