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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经理简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楼
授权代表:陈光明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件编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媜证字[2010]第518号
批准不。:ZJK[2013]1131号《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持续时间:连续运行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筹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自主使用和管理基金财产;
(三)根据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五)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6)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指定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和更换基金代理人,监督和处理基金代理人的相关行为;
(九)担任或者委托其他具有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取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10)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基金收入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投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十三)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筹集资金;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和更换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佣金商或其他外部机构;
16)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与基金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转让相关的业务规则;
(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买卖、赎回和登记;
2)办理资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着诚实、信用、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对基金投资进行分析和决策,对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营;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督审计、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托管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财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不同的基金,分别记账,投资证券;
(六)除《基金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为自己和第三方谋取利益,也不得委托第三方经营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注销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的净资产值,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披露基金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意向。除《基金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当保密,不得向他人披露;
1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将基金收益及时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按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或者配合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账簿、报表、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要求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所有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并确保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获取与基金相关的公开资料,并以合理的成本获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和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依法面临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休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给第三方时,应负责第三方对基金事务的处理;但是,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损失的,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所有募集费用,募集资金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6)建立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册;
(二十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于1984年1月1日
批准机构设置和批准机构设置编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权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356,406,257,100元
持续时间:连续运行
基金托管资格审批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简媜计字[1998]第3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获得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基金托管费及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给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四)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立证券、期货等投资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结算;
5)以基金名义在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六)提议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本着诚实、信用、勤勉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督审计、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确保其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和不同的基金财产;为托管的不同资金设立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和单独账户管理,确保不同资金在账户设置、资金划转和账簿记录上相互独立;
4)除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和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方信托基金财产;
5)保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重大合同及相关凭证;
(六)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账户,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七)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但《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八)审核基金的净资产值、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价格;
(九)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0)对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十一)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准备相关账簿,并与基金经理核对;
14)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十五)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或者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1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八)依法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休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损失基金财产时,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21)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被视为对基金合同的认可和接受。在根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份额后,基金投资者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一方,直至其不再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作为基金合同的一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签署或以书面形式签署基金合同。
同一类别的每只基金份额具有相同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或者根据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对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注重基金信息的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支付基金认购、认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五)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损失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六)不得从事损害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资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八)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没有日常组织。
1.召开会议的原因
(一)下列原因之一出现或需要决定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变基金运作模式;
(五)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薪酬标准;
6)增加销售服务费;
7)变更基金类别;
(八)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九)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共同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收到提案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出书面请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修改下列条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降低销售服务费;
2)收取法律法规要求的增加的基金费用;
3)在不严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认购比例,降低赎回比例,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基金合同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的;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
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二)基金管理人未能召集或者不能按要求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三)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书面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书面决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自行召集,并在发出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就同一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书面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案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基金会议,并书面通知拟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书面决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建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案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开,并书面通知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书面决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召集,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代表10%(含)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就同一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日常组织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召集的,代表10%(含)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单独或者集体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涉。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负责选择和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股权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形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程序和表决形式;
(三)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期;
4)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等。)、授权方式、交付时间和地点;
5)会议永久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6)与会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程序;
(七)其他需要召集人通知的事项。
(二)采用通讯和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采用的具体沟通和表决方式、委托公证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提交表决意见的截止时间和征集方式。
(三)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监督计票意见;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监督计票意见;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应当分别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地点监督计票。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投票意见的计票,投票意见的计票效果不受影响。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通过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召集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1)现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亲自出席会议或通过代理投票委托书指定代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现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会议,投票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当现场会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议程可以进行:
(一)亲自出席会议的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证明、受托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具的证明、客户出具的代理投票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基金份额证明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一致;
2)与会人员出示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证明经核对表明:
有效基金份额不得低于股权登记日基金总基金份额的50%(含50%)。
如果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基金份额低于50%,召集人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原公告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席。
(2)沟通会。沟通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投票截止时间前,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提交其对投票事项的投票。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沟通会议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宣布会议通知后,将在投票截止时间前宣布两项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指定地点监督计票意见。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处的监督下,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意见;如果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不参与投票意见的征集,投票效果不受影响;
(下至b24版本)
标题: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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