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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实行增值税征收和退税办法。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护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
通知指出,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数量,立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倍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5人(含)。
二是与依法安置的每个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是每个安置残疾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
第四,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纳税人所在区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这类企业可以将他们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雇员人数时也可以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丙级或丁级的纳税人,不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根据通知,纳税人根据纳税期限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期缴纳的增值税不足以退还的,可以从本纳税年度以前各纳税期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后的余额中退还;如仍不足以退还,可结转至本纳税年度以后的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退还。如果纳税期限不是每月,增值税只能退还给符合条件的月份。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收入占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提供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不含文化体育服务业和娱乐服务业)税目范围内服务总收入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商品(含商品批发和零售)和销售委托加工商品的收入。
通知还指出,如果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适用支持重点人群、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转业干部等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计执行。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更改。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
通知强调,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或以伪造或重复使用伤残证、残疾军人证等方式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在纳税期间全额收回本通知已享受的退税,并自发现之月起36个月内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标题:两部门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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