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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设立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解决钢铁和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给予奖励和补助,鼓励地方政府、企业、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综合利用并购、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实现市场清算。专项奖励和补贴规模1000亿元,实行梯级奖励和补贴。
钢铁和煤炭工业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产业,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放缓和市场需求不足,钢铁和煤炭行业形成了大量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地化解钢铁和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实现脱困发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央政府积极支持钢铁、煤炭行业的产能削减工作:
一是安排1000亿元专项奖励资金支持产能过剩的解决
最近,经报国务院审批后,财政部发布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洛鸣[2016]253号,详见附件),明确中央政府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地方和中央企业解决钢铁、煤炭行业产能过剩问题,鼓励地方政府、企业, 银行等债权人综合利用并购,专项奖励和补贴规模1000亿元,并实行梯级奖励和补贴。
其中,基本奖励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80%,按照要素法结合现有产能任务量、待安置职工人数、难易程度进行分配;梯级奖励资金占总资金规模的20%,这与解决各省和中央企业产能过剩任务的完成挂钩。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省市和中央企业,按照基本奖励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使用专项奖励资金,统筹安置符合条件的职工。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分别负责制定地方和中央企业解决钢铁和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备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综合平衡并确定解决各地区和中央企业钢铁、煤炭产能过剩的任务后,财政部将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拨付奖励和补充资金。
二、落实钢铁和煤炭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实施钢材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钢材的保税进口;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钢铁企业综合利用发电资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落实钢铁和煤炭企业改制、破产等财税会计支持政策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并购、债务重组和破产。
第四,落实钢铁和煤炭企业的财政政策,解决产能过剩
支持金融企业及时处置不良资产,通过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合格项目,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走出去”。
五、实施鼓励开发利用煤层气的财政政策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对煤层气(气)开发利用的补助标准从0.2元/m3提高到0.3元/m3。
标题:财政部: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钢铁和煤炭企业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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