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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徐卫兵
最近,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三份证券期货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咨询稿,即《证券期货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实施细则》、《特定客户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其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实施细则》拟规定股票、固定收益、期货、非标准和混合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最高杠杆率,禁止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其他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嵌套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要求基金子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要求基金子公司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以实现管理规模。净值为1%后不再计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条件。在设立子公司之前,基金公司必须成立至少2年,非货币性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且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三大监管意见的出台对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影响?
重阳投资相关人士认为,上述文件虽然仍处于内部修订或征求意见稿阶段,在具体监管口径、力度和实施时间上仍有机动调整的空间,但文件的出台从本质上反映了监管部门严格控制金融产品杠杆、抑制金融风险的监管方向和思路,对资产管理行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监管草案的出台有助于抑制金融杠杆的势头。众所周知,杠杆工具的过度使用是去年a股市场异常波动的重要驱动力。去年股市崩盘后,监管机构清理并调整了杠杆工具,如股市配置和伞式信托。然而,由于实体经济的投资回报率较低,大量资金被存入金融市场,金融加杠杆的趋势仍在加强。杠杆率上升加大了股票、债券和大宗商品等各种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也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监管部门限制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杠杆不仅有利于降低宏观金融风险,而且有助于投资者与资产管理机构之间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引导资产管理机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监管意见草案有助于抑制金融监管套利。近年来,基金子公司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监管套利推动的。银行、信托、经纪、私募等。利用基金子公司作为业务渠道,从而绕过各种监管限制,如信贷额度、资本投资和营业执照。监管部门大幅提高了设立基金子公司的门槛,要求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这意味着基金子公司的监管完全符合信托标准。对基金子公司净资本的限制将增加渠道业务的成本,并通过堵塞漏洞、修补金融监管对防范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标题:资管业监管征求意见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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