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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基金子公司监管升级,期货子公司也将迎来新的监管政策。本月初,监管部门向多家期货公司下发了《关于征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对期货子公司规则修订稿的意见。截至本月10日,相关行业意见已上报期货行业协会(21世纪经济报道)。
随着基金子公司监管升级,被视为可能的新套利渠道的期货子公司也将迎来新的监管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本月初,监管部门向多家期货公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对期货子公司管理规则修订稿的意见。截至本月10日,相关行业意见已上报期货协会。
根据记者了解到的意见稿内容,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表示,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是事后备案事项,但也指出子公司应符合相应要求。
但新规定并未限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指出子公司与母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之间不应存在利益冲突的类似业务。
《规定》还要求资产管理子公司不得兼营除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从事金融投资以外的实物业务监管当局表示,“它的目标是围绕资产引导资产管理子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和专业优势,走差异化、专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根据意见稿,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有七个条件:
一是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是成立前六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资产管理子公司成立后,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要求;
三是最新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丙类;
四是在过去一年中,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且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主管部门调查的情况;
第五,期货公司应持有资产管理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第六,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期货公司与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如下:
1.实收货币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符合《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对于不符合意见稿相关规定的期货公司和子公司,监管部门也将给予一年过渡期,但在此期间不增加新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标题:资管混业再堵漏:期货子公司《意见稿》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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