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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国内税务机关对中国境内发生的营改增业务具有税收管辖权。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国内税务机关对营改增业务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判断条件根据营改增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销售服务
除房地产租赁外,只要卖方位于中国境内,无论买方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无论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国内税务机关均有税收管辖权;如果卖方位于国外,而买方位于国内,国内税务机关对发生在国内的服务和不完全发生在国外的服务拥有税务管辖权。
对于向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国内税务机关没有税收管辖权。
出售无形资产
出售无形资产的判断条件与出售服务的判断条件相似,但出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判断条件有所不同:只要出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中国,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是国内单位还是个人,都是在中国出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出售和租赁房地产
房地产租赁实际上属于“销售服务”的范畴,但由于标的物指向房地产,判断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不同于其他销售服务,但与销售房地产相同,即无论卖方或买方位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标的物房地产位于中国境内,国内税务机关就有税收管辖权。
作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税务机关 对哪些营改增业务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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