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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收抵免”扣除计算方法的特殊性,很容易造成“税收抵免”长期不能完全消化的现象。因此,生产型出口企业应合理划分“可抵扣税额”的可用空,并尽量吸收大量“可抵扣税额”以减轻税收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改征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13号)的有关规定,试点实施前上一纳税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大于主表第20列的零。2016年5月(限于本月),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事业务改革和服务、房地产、无形资产的增加,则需将上期期末税额作为“暂记税额”,通过计算逐步冲减一般货物和服务的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挂账留抵税额如何“退付”

个案分析

城市中的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它只处理一般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期末留存税款65万元,应退税款65万元。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出口销售额500万元(文件资料齐全,符合退税条件,退税率17%),销售应税货物销项税额2万元,业务改增服务、房地产、无形资产销项税额3万元(旧项目按一般方法计算,税率11%),5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4万元。6月份,没有销售业务,进项税扣除没有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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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税退税申报

1.根据1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试点实施前的65万元税收抵免为“亏损税收抵免”,则在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中,“上期税收抵免”和“本月数”应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650000”。

2.在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7栏中,“可抵扣税额”和“当月数”=740000-650000=90000,填写“90000”。

3.由于第17栏中的9万元高于第11栏中的5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8栏中的“实际抵扣税额”和“月数”应填写“5万”。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8栏中的“实际可抵扣税额”和“本年累计额”必须经过计算和划分后才能抵扣:

第一步是计算现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11栏中的“销项税额”和“月数”减去第18栏中的“实际可抵扣税额”和“月数”=50000-50000=0(元)。

第二步是计算当期一般商品和服务的销项税率。一般商品和服务的销项税比率=(附表(一)第10栏第1、3行之和减去第10栏第6行)主表第11栏“销项税”和“月数”之和× 100% = 2000÷ 50000× 100% = 40%。

第三步是计算一般商品和服务的应纳税额=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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