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53字,读完约4分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明确了营改增后小规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公告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支付9万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支付9万元)的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

乍一看,这一规定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缴纳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在劳改营改革后仍在继续。但是,细读公告23号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发现该规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缴纳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转化为营改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后既有原增值税业务又有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销售原增值税业务的加工修理服务。与营改后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分开核算,当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但另一项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支付9万元)时,不得分别超标。

同时,应注意税制转换交替期的特殊规定:按季度申报原营业税(营业税将在5月增加)的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4月的营业税。

在2016年7月的报告期内,纳税期为5月和6月的增值税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中,商品销售、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不超过6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简而言之,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从事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需要将两类业务的销售合并后进行判断,而是分别进行判断;待增营项目销售服务的销售额既不与同期营业税营业额合并,也不与原增值税项目合并。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一种业务的月销售额等于3万元时,纳税人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18万元按季度支付)。

例1:2016年4月,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获得营业税劳务收入(营业额)7万元,销售商品3万元;5月和6月,营地改造后服务总销售额为6万元,商品和维修服务销售额为5万元。

分析:甲公司4月至6月季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4万元(3+6+5)。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甲公司4月份取得的营业额为7万元的,只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免税。本季度销售额14万元已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9万元),不能免税。5月和6月,增值税销售总额为11万元(6+5),也超过了增值税免税标准(9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

根据本公告第23号的规定,甲方应于5月份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4月份的营业税。截至7月份报告时,其5月和6月营改项目应纳税服务销售额总计6万元;原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5万元,两类业务销售额分别不超过6万元。因此,甲方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例2:2016年4月,一家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获得营业税劳务收入(营业额)3万元;5月和6月,商品销售额为5万元,业务改扩建项目(销售服务)销售额为7万元。

分析:在B公司7月申报的2016年5月和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5月和6月销售额为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5月和6月,营改增项目应税劳务销售额合计7万元。虽然没有超过季度免税标准9万元的上限,但超过6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石河子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

地址:http://www.jt3b.com/jhxw/8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