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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担保过程中,担保期限与纳税人选择的担保方式无关,但与纳税期限和滞纳金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案中的甲公司卷入了保证期的问题。

情况

A县地方税务局最近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中的应纳税款提出异议,并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另一家B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纳税担保。当税务机关与纳税担保人签订《纳税担保书》时,被“纳税人以前未缴纳应纳税款的时间”这一保证期间难倒了。这个保证期应该如何确定?纳税担保应注意什么期限?

厘清四个“时限” 纳税担保不再纠结

众所周知,纳税担保是纳税人或第三方申请税务机关以其无担保权益或无担保权益的财产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或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法律行为。在纳税担保过程中,有四个方面的期限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担保期、注销期、责任期和履行期。

根据《税收征管法》,现行税收征管法中有三种担保情形:一是指示担保方在纳税期限前为纳税提供纳税担保。第二,离境保证,保证未付税款和滞纳金。三是争议担保,为争议中的未缴税款提供纳税担保。A县地方税务局遇到的担保问题属于争议担保。

保证支付期

对于三种税种和滞纳金,纳税担保期也是不同的:对于依法被指示担保的人,担保税的支付期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的支付期。例如,2015年12月7日,税务机关依法指示纳税人为2015年12月应缴纳的营业税提供纳税担保,担保纳税期限不超过2016年1月15日(不考虑法定延期)。对于离境担保,担保的纳税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应根据纳税人法律行为的期限来确定。纳税人的出境担保应在纳税人预计入境之日支付。对于争议担保,担保的纳税期限应以纳税人预期的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20天(根据复议申请和复议决定为60天)。

厘清四个“时限” 纳税担保不再纠结

担保取消期

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撤销纳税担保。与保证支付期不同,纳税担保的发放期与纳税担保的形式有关。纳税担保一般有三种形式:担保、抵押和质押。对于不同形式的担保,取消期限是不同的。采取担保的形式,如前述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则无需履行解除手续,担保法律关系立即终止。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纳税担保,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担保法律关系立即终止,税务机关应履行注销手续,立即解除抵押关系或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质押物,解除质押关系。

厘清四个“时限” 纳税担保不再纠结

保证责任期限

保证责任期是纳税担保中最重要的时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同形式的担保有不同的责任期。保修期为60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要求纳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纳税担保期间,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人免除担保责任。抵押和质押的保证责任期为15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并自收到纳税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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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履行期

保证履行期是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未能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在责任期内履行保证义务的期间。履约期限一般为15天,但对于不同形式的担保,履约期限也不同。以担保形式纳税的担保人应当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履行担保责任。纳税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纳税担保人在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抵押、质押形式的纳税担保人应当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担保义务,并为担保支付税款和滞纳金。纳税担保人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冲抵税款和滞纳金。

厘清四个“时限” 纳税担保不再纠结

作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盈江区分局

标题:厘清四个“时限” 纳税担保不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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