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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明确了往年应扣除和未扣除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在企业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允许其补足项目的年度计算扣除额。
亏损企业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支出进行追溯确认的,或者盈利企业在追溯确认后发生亏损的,应当首先调整该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金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文举例说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结算和缴纳中应用这一规定。
企业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盈利企业应予以弥补。
例如,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的最终计算中,一个城市的居民企业发现,该企业2012年的实际资产损失为8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于2015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专项申报和说明,然后对2012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进行了专项申报和扣除。据了解,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2013年为120万元,2014年为70万元,2015年为16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在2015年最终结算时计算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2012年发生的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为80万元,应追溯至2012年。因此,该企业2012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0-80),企业所得税高20万元(80×25%)。企业2012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从2015年应纳税额中扣除。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160×25%-20%)。
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后,亏损企业应当予以弥补。
例如,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的最终计算中,一个城市的居民企业发现,该企业2013年的实际资产损失为5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于2015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专项申报和说明,然后对2013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进行了专项申报和扣除。据了解,该企业2013年亏损40万元,2014年亏损30万元,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在2015年最终结算时计算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2013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为50万元,应在2013年收回并扣除。那么,该企业2013年的年亏损为90万元(40+50),2014年的年亏损为3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下年,由下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2013年度亏损90万元,可由2015年度利润弥补,即160-90 = 70万元,2014年度亏损30万元,可由2015年度2013年度剩余利润弥补,即70-30 = 40万元。2015年度利润弥补2013年度和2014年度亏损后的剩余收入4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
作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税务局
标题: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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