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67字,读完约3分钟

案例:

很遗憾地说,原本免税的货物因为发票开具不当而不得不退税。建议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应重视税务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文件规定,不要因形式错误而逃避免税。本文是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案例。

最近,工作人员在检查一个地方储备粮(一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发现他们在销售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免税。对此,工作人员指出,虽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是免税商品,但进销存的规定不同:免税粮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免税植物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划分为销售对象。只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存企业,才计划按照国家指令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企业要想避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按适用税率全额纳税、不抵扣进项税、非法使用发票等税收风险。

免税货物为何要补缴税款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该文件无效)第三条规定,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外,应当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根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税率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免税货物为何要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规定,1999年,凡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其开具的销售金额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免税货物为何要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经营,现就开具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自2002年6月1日起, 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存企业, 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1999]560号),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免税货物为何要补缴税款

作者:山东省昌邑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免税货物为何要补缴税款

地址:http://www.jt3b.com/jhxw/8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