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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开征求对《良好生产规范》(修订草案)的意见,并计划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可追溯系统,取消强制性电子监管码扫描和数据上传的要求;同时,它宣布将暂停执行有关电子药品监管的规定。

据介绍,由于目前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与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重要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关于企业落实可追溯责任的相关要求不一致,有必要对现行《药品经营良好生产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草案删除或修改了强制性电子监管码扫描和数据上传的相关内容,将《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条例》修改为《药品可追溯性实施条例》,并删除或修改了要求企业计算机系统“符合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条件”的内容。在现行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运行和质量管理要求、符合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条件的计算机系统”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运行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标题:我国暂停药品电子监管拟建立药品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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