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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的库存很高,过去地方政府的“圈地”热潮已经消退,但土地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快速下降警告了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在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组合拳”的作用。
年底前,每个县只能建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
根据四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通知》,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区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清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
通知中明确指出,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原则上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只能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于重复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压缩合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单管理。
同时,鉴于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地、前期开发和储备土地供应的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和保障,资源不能或不应由市场配置,各地区应将土地储备机构列为公益性一流机构。 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剥离或转为从事政府融资、土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二级土地开发的企业,并相应剥离或转让上述业务的相应人员、资产和债务。
城市投资公司不再被允许从事新的土地储备
四部门提出,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列入名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如各城市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新的土地储备工作。
此外,地方土地储备的总体规模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如果现有土地储备规模过大,需要加快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增加后相应降低或停止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土地储备规模过大导致土地资源利用不足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四部门要求各地妥善处置现有土地储备债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清理筛选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现有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债务偿还资金应通过政府资金预算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替代。
从2016年起,各地不得向金融机构借入土地储备贷款
四部门明确要求各地调整土地储备融资方式。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土地储备贷款。
同时,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从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渠道仅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财政部门从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为土地储备机构安排土地收购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土地储备资金。
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第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根据四部门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征地、购买、优先购买、土地收回和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费用,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此外,四部门还要求各地推进土地收储和收购的政府采购,加强土地储备项目的预决算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四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土地储备统计报表》等相关制度。
标题:全面清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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