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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二庭杨红侠东丽法院
投递应诉资料一直是基层民事案件处理中的难点,有些当事人为了延长时间,拒绝打电话,避开投递人,离开原地址等方法避难,避免投递,应诉后也拒绝签署送达方确认书。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经常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法,明确开庭时间。 但是,公告的送达必须经过刊登公告新闻、等待公告期满等阶段,这个过程一般要经过3个月以上的时间,原告必须预付广告费、诉讼费,延长诉讼时间,增加了原告的经济负担。
现在不一样了!
法院发送应诉资料时
当事人暂且拿走
拒绝应诉,接电话,避免送货。
可以满足以下要求,缺席判决!
先看看例子!
年5月,东丽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收到了a银行起诉自然人b某,命令b某偿还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处罚的案件。 元,年,a银行与b某签订了房贷抵押合同,b某向a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a银行履行了贷款义务,但b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利息。 a银行催促未果提起诉讼。
本来这是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主审法官根据流程,向b某在贷款抵押合同上留下的地址邮寄开庭发票、起诉书复印件等应诉手续,b某没有签名。 法官没有通知原告办理公告手续,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业务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缺席判决。
为什么呢?
法官忘记给原告办理公告手续了吗?
还是有其他理由?
原来,a银行和b某是贷款抵押合同,“本合同记载的借款人、抵押人的居住地是通信和联系方式,今后,本合同项贷款相关的发票依据、催收发票及相关法律文件、诉讼文件的送达方都据此,借款人、抵押人与通信 否则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的通信和联系方法送达的文件比较有效。 合同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时,该约定可以固定被告的送达地点,顺利完成送达业务。 送达目的地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目的地确认制度的基础。 索赔前约定送货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索赔中填写送货地址确认书互相补充,成为迅速解决“送货困难”的比较有效的形式。 当事人在索赔前相关合同中确定送达方法、送达地址和法律结果,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法律上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业务的几点意见》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拒绝应诉、拒绝电话、避开送达人、离开原地址等情况下避免送达的,人民审判
(一)当事人在诉讼相关合同、往来信件中送达方有确定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方。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资料中记载的自己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没有在书面资料或书面资料中注明地址,在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以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没有上述情况的,以当事人进行一年民事活动时经常采用的住所为送达地点。
人民法院依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货的,可以用电话、微信等方法通知送货人。
原标题:“没有公告,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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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无需公告,法院也能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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