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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想到国税局会对22年前的发票押金如此关注,非常感谢!”新疆克拉玛依市的陈说,当她从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收到300元现金支票时。
前不久,陈持1993年7月2日开具的发票保证金收据到克拉玛依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处,询问能否申请退税。税务人员发现这张发黄的收据既没有加盖税务机关的公章,也不是陈本人支付的。
经询问,得知发票付款人是陈的父亲。20世纪90年代,陈芳在克拉玛依区小拐镇开了一家餐馆。根据当时的规定,她在购买发票前必须先付押金。因此,陈芳在小拐镇税务局开了这张发票,但由于发票丢失,她从未申请退还押金。陈芳因病去世后,她的家人在整理她的遗物时找到了收据。
办税处人员如实反映,克拉玛依区国家税务局要求逐项核实当年收取的保证金。
据了解,这笔存款是在1994年税制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前收取的。1999年清理发票押金时,国家税务机关向公众宣布,发票押金已全部退还,余额按规定统一上缴。税务人员进一步询问了相关政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证明以确认其身份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应退还保证金。
由于时间间隔长,收据经理已经停止在税务机关工作。经过多次走访,税务人员找到了当时的小拐镇税务局局长葛丽芝和税务人员孔祥联,确认收据是小拐镇税务局开具的,符合押金退还要求。在确认了所有信息后,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立即办理了手续,并及时将300元现金支票全部交给了陈。
“纳税人的满意是纳税人的追求。这个“小东西”可以让年轻的税务人员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方法和过去税制改革的背景,也可以满足纳税人的要求,这是值得的!”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局长邢永生说。
标题:22年前的发票保证金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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