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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非公有制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的《关于依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利于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释放了积极乐观的信号,将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庞红兵
平等保护各种市场实体
历史上,中国的法律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有不同的对待,这反映在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以及不同的税率上。例如,在过去,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享受不同的税率。外资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但内资不能,这是不公平的。国内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程度也不同。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非公有制经济都处于“弱势”和“从属”地位。不受主流价值观认可,在市场经济的夹缝中艰难生存。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经济的一些弊端日益突出,非公有制经济的优势日益突出。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形象也在变化,给人一种丑小鸭变成凤凰的感觉。目前,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如苏宁、联想、华为、万达、吉利、万科和美的。这是法律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结果。事实上,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个体合伙企业和农村承包人在市场经济的不同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树有大树的价值,草有草的功能。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有合理的一面。
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认识到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重要性,这将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去,我只注意到地方政府发出这样的声音来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这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一个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大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小而弱”,容易成为社会公共权力侵犯的对象,应加强保护
大型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一般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规范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充足的措施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这些国有经济不仅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还有工会;不仅有安全部门,还有纪检监察系统,可以有效抵御外部侵害,有效防范风险。但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不同。尽管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在增加,但就个人而言,它的规模仍然很小,结构仍然很薄弱。虽然这些非公有制企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但大多数组织的成立是为了满足工商部门的要求,但它们只是名义上的或名义上的。表面上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运作,甚至没有召开会议。因此,不能讨论公司治理。这些公司大多是家族公司或夫妻公司,只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和一名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要么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要么不规范,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这种非公有制企业容易产生各种法律风险。
正是这种非公有制企业比较弱小,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因此成为“恶势力”收取保护费的对象。盗窃、抢劫、敲诈和抢劫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时有发生。在内部,由于公司治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职务侵占和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这样的家庭或夫妻企业法治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区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他们认为这不是犯罪,即“左出右入”。充其量,这是一种违反金融体系的行为,反正都是他们自己的钱。
此外,不可忽视的是,正是上述非公有制经济的缺陷,常常成为公共权力侵犯的对象。最初,它是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尤其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纠纷。然而,由于国有经济的“强势”,非公有制经济往往被拖入犯罪的境地,受到不公正、客观的司法处理。这种现象不是个案,而是普遍现象,应该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相当于给了公共权力一剂强心针,告诉他们经济纠纷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效地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这样的宣言和声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可以预见,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春天已经到来。
“官商勾结”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毒瘤”,应该根除
现在我们的文化宣传有一个问题。我们的历史片,如胡雪岩、左,都在宣扬或灌输一种“官商思想”,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真正的商人,不与官员合作就很难做生意、发大财。古代盐商是典型的例子,他们由政府经营,由私营部门经营。由于中国历史的原因,很多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人都有根深蒂固的“政商情结”,认为无论做什么,都应该找一个官员,这样才能赚钱,出了问题就有人保护。目前,媒体披露的腐败案件大多表现为政企勾结、垄断经营、暗箱操作,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每个人都在一个接一个地学习,导致了一个邪恶的结果,那就是每个非公有制企业的背后都有一个“官方的影子”,这是非常不正常的,需要改进。当然,在某种程度上,非公有制经济被迫这样做。如果你找不到关系,他就会找到关系。如果你没有靠山,他就会有。因此,受苦的是一个诚实的人,而这是一个不相关的企业。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公平竞争”正在逐步建立。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仍然有许多走后门的现象。如果没有真正的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和司法平等,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政商勾结,让企业走上真正依靠技术、人才和公平竞争发展的良性道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这一《意见》,等于扮演了医生的角色,从根本上切断了“政商勾结”的经济毒瘤,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审查在办案过程中对非公有制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押、逮捕等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第九条明确指出:对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要少用人身强制措施,慎用拘留、逮捕,不要轻易查封企业账户、扣押企业财产。这是一种司法进步。有多少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非法拘留和逮捕,企业被关闭;有多少非公有制企业因非法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而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最终被关闭?在国外,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然而,在中国,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以及扣押、查封和冻结财产的权力属于调查机关。这种不受制约的侦查权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在人民法院最终宣判有罪之前,他们只能被推定无罪。因此,这些限制人身自由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应尽量少限制或少使用。
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次发布的不是司法解释,而是一个“意见”。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它的有效性?我认为,既然这是一种意见,就必须引起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注意。在某种程度上,它向非公有制经济释放了积极乐观的信号。这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作者是北京高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
标题:最高检出台新“意见” 民营企业家更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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