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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解释。

八项批准不再作为批准的先决条件

据报道,《节约能源法》第15条,《水法》第19条,《防洪法》第17条、第27条和第33条,《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和第89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水法》第28条规定了八项行政审批,包括节能评估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水利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的防洪规划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明确规定这些审批必须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之前完成。

修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法律

张勇表示,考虑到这些审批可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审批同时进行,可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草案修改了这六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上述八项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同时,强调上述审批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审批部门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加强监管。

修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法律

取消两项审批和中介服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第19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张勇指出,考虑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报告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对评价结果和验收活动的监督验证,以及对设计、施工、投产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后续监管。草案取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上述两项审批和两项中介服务。

修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法律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改为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第22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经工业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张勇介绍,为进一步简化管理、下放权力、优化审批程序,草案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改为备案。同时增加了根据环评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规定。

标题:修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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