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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评论
夏金标
山东问题疫苗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3月24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部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非法疫苗业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司司长李国庆透露,根据流动数据分析,一些疑似重大损失的疫苗企业得到了清理,41人上线,46人下线,29家企业非法经营药品。有16家疫苗接种机构涉嫌购买非法疫苗。他说他不会容忍一种非法操作的疫苗。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宣布将价值5.7亿元的一系列非法经营疫苗案件列为监管案件,并发出专项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做好这一系列案件的处理工作,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此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警方查获的疫苗名单,查获的12种疫苗均为二类疫苗,包括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乙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
目前,中国的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公民应当按照政府规定接种疫苗。第一种疫苗通常在省一级招标采购,然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自用,并在疾病控制系统内分配。虽然这有利于保障安全,但在单一的销售链中,层层涨价的现象更加突出,这使得政府支付账单的成本不断上升。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不同于单一的第一类疫苗供销系统,除通过招标外,各级疾病控制系统或疫苗接种点均可自行购买第二类疫苗。
应该说,放开第二类疫苗市场将有助于打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苗销售的垄断;同时,有助于促进疫苗企业的竞争,使第二类疫苗形成合理的价格;这也有利于培育疫苗市场,更好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护公民健康。
但是,还应当指出,第二类疫苗不同于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配送和免费接种。第二种疫苗不再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公民。由于第二类疫苗的利润相对较大,随着市场的自由化,一些企业和疫苗接种点不惜非法经营或接种疫苗,甚至让不合格疫苗流入市场。
在这起非法经营疫苗的案件中,为了降低成本,犯罪嫌疑人庞某未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疫苗进行冷藏、运输和保存,部分疫苗即将过期。在流通过程中有变质和过期的危险。庞某提高了这些疫苗的价格,并将其出售给其他疫苗经销商或疫苗接种单位,从中获利。根据媒体调查,疾病控制系统和疫苗接种单位的一些人员也从中受益。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9年,犯罪嫌疑人庞某因非法经营第二种疫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然而,这一次庞某又回到了他原来的工作岗位,这不禁引起了我们对市场监管的思考。
目前,我国拥有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很少,尤其是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普遍不具备疫苗经营条件,而空在第二类疫苗流通中存在巨额利润,这使得非法疫苗交易者铤而走险。此外,少数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疫苗牟利,使得疫苗的非法交易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利益链条。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也使得非法疫苗经营者得到空的孩子。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对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的受者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这也使得疫苗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更少,买卖第二类疫苗更无所畏惧。他们不按规定进行疫苗的冷藏和运输,以节约成本,获取巨额利润。
在这方面,首先,疫苗生产和批发企业的准入应严格执行。从事疫苗生产的企业应证明其产品安全有效,监管部门必须做好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同时加强第三方监控,实时向监管部门提供质量控制信息。
二是尽快完善疫苗监管体系,尽快出台疫苗储运管理规范。加大对疫苗批发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加大对非法疫苗批发和经营企业的处罚力度。
第三,针对第二类疫苗供应渠道复杂混乱的情况,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招标采购方式,确保招标单位为国家批准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生产企业正式授权的合格经营企业。
简而言之,在公共卫生的疫苗预防和控制领域,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应该得到澄清。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这反映了政府的责任;然而,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公众健康影响较小的第二类疫苗可以由公民自己销售和接种,但政府必须对第二类疫苗的市场进行监管,以确保疫苗的安全性。
标题:疫苗市场放开后监管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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