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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出台了一项政策来解决无户籍人口的定居问题。除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籍人员登记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进行人员安置外,山东省还对四类人员的安置作了专门规定。

这四类人是:收养者、留在车站的流浪乞讨者、弃婴和被拐找不到父母的人,以及因婚姻而移居山东但没有户籍的人。

山东省规定,对不符合收养法,不能申请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要进行全面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实施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遗传关系的,可以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进行户籍登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遗传关系的,收养人居住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被收养人到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进行登记。

解决黑户山东加码:要重点解决四类人落户

对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全面户籍登记。流浪乞讨人员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滞留3个月以上,无法查询、核实身份且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申请安置,并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进行户口登记。

此外,山东省规定,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要进行全面的户籍登记。找不到父母的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安置,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

由于婚姻问题,还没有安定下来的人的户籍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因婚姻等原因流入山东省的未登记人员。,应根据他们的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方式查明他们的原籍,并核实他们是否已经登记了他们的户籍。如来源不明,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可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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