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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25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对于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如因今后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取消或变更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在事先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二)基金的可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保本期内,如果每只基金份额的可分配利润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大于0.02元,基金将在次月起15个工作日内就该可分配利润进行分红;

2.基金的收入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行收入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额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财产管理和使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仲裁费和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并适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年利率为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30%。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1.30%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自动支付资金,基金管理人无需发出任何资金转账指令。如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付款日期将顺延。费用自动扣除后,如发现数据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核对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结算。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保本期间,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提,年利率为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0%。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0%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自动支付资金,基金管理人无需发出资金转账指令。如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付款日期将顺延。费用自动扣除后,如发现数据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核对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结算。

上述“基金费用类别第3-9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V.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合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cppi固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基金将投资对象划分为固定收益资产和权益资产,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率,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其中,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含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股权资产包括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股权资产。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股权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基金投资认股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基金的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期限不满一年的政府债券;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四)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五)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基金每天持有的期货合约和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部分保本资产后的余额;

(十六)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0%;

(十七)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的比例,并按照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十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上述限制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且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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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制被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或者将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终止和终止的原因、程序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必须在决议生效后方可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两天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或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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