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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3月11日,
3月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慈善信托做出了新的规定,扩大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
同日,受NPC市人大常委会委托,NPC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草案作了说明。他说草案界定了受托人的范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客户决定信任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
李建国认为,慈善信托是一种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并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期待信任帮助慈善事业
确定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的立法过程可以说是曲折的。
2015年10月31日,《慈善法(草案)》第一稿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慈善组织或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016年1月11日,《慈善法》第二次审议稿修订稿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确定信托的慈善组织。此次修订不包括信托公司。在3月9日的三读中,信托公司回到了慈善受托人的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公司目前可能不像专业慈善机构那样擅长实施公益项目投资,但在风险隔离、资本增值和保值、流动性安排和运营期匹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如果将丰富的慈善项目资源和经验结合起来,双方的合作将共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信托业的研究人员认为,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应该在更多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将慈善信托纳入慈善法和将信托公司列为受托人有两层含义。一是将信托法律工具和制度安排引入慈善事业,这是最基本的含义;第二是让信托公司帮助慈善机构。加入信托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将信托制度融入慈善事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司司长邓智毅也表示,由于慈善信托具有金融属性,如果从募捐开始到申请、管理和分配的整个过程没有门槛或门槛较低,很容易失控,被不法分子滥用。以慈善信托名义非法集资可能给中国的经济、社会和金融秩序带来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引发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慈善信托基金已经尴尬了很长时间
事实上,虽然2001年10月1日颁布的《信托法》引入慈善信托已有多年,但人们一直称之为“叫好卖不好”,十多年来慈善信托的发展一直十分缓慢。
主要原因在于《信托法》对慈善信托缺乏详细的规定。
《信托法》第62条至第64条规定了慈善信托的设立、使用和监督,构成了我国认定慈善信托的三个基本条件,即设立审批制度、纯粹公益和设立监事的必要性。
这原本是规范和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必要法规,旨在防止慈善信托被滥用,确保其社会公益形象和声誉。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立法,慈善信托缺乏满足上述三个必要条件的可操作性,尤其是慈善信托审批权限不明确,成为慈善信托发展的难点。
此外,我国发展慈善信托还存在法律适用不明确、审批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到目前为止,成功上市的慈善信托公司并不多。
突破制度障碍
这一次,将信托列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实鼓舞了业内人士。
实质性突破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监事的确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受托人应当自签署慈善信托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备案制度的规定,解决了困扰慈善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审批问题,打破了这一制度,使慈善信托有望真正激活;二是大力推进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中超出法律规定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部分,允许在结转后三年内扣除。这项政策实施后,捐款数额将会增加,这将会给捐助者以更大的鼓励。同时,规定国家对扶贫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慈善信托与慈善信托
也许许多读者不知道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我国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与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有所不同。相比之下,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规定比信托法宽松得多。例如,设立慈善信托不需要许可,备案与否取决于信托合同;主管是可选的;主管当局的作用已经大大减少。但是,这两部法律在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的使用上是一致的。(杨)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信托公司纳入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突破长久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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