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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的股权,按照规定视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企业取得捐赠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股权,是指其他企业的股权和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股权捐赠实施后,捐赠金额根据其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当根据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出具捐赠票据。

3.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认定符合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4.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本通知的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捐赠股权。

V.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下发前未享受税收待遇的企业的股权捐赠行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执行,已享受相关税收待遇的,不进行税收调整。

请跟随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0日

标题: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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